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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接獲疑似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檢體,應依照「處理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出血熱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辦理。

實驗室如接獲疑似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檢體,應依照「處理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出血熱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辦理。
 
說明:
 
一、為因應國內如發現疑似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境外移入個案,當實驗室接獲疑似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檢體時,應依旨揭生物安全規定辦理。運送疑似病人檢體,應確實遵照A類感染性物質(P620)三層包裝規定辦理。
二、旨揭生物安全規定,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網址:專業版首頁>通報與檢驗>檢驗資訊>實驗室生物安全>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規範),逕行瀏覽下載。

「處理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出血熱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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