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疾病管制署最新修訂「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通報處理流程」及「生物安全第三等級暨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啟用及關閉規定」,敬請依規定辦理。
函轉疾病管制署最新修訂「生物安全第三等級暨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啟用及關閉規定」及「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通報處理流程」,敬請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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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一、目的
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10 條規定,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料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依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危害等級、說明、通報及處理規定,建立實驗室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以因應意外事件
之發生降低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之危害。為利設置單位辦理本項作業,特訂定本流程。
二、通報及處理流程
(一)低度危害:
1. 當事人應立即依設置單位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為必要之處理。
2. 當事人應向實驗室主管報告,並留存書面紀錄備查。
(二)中度危害:
1. 當事人應立即依設置單位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為必要之處理。
2. 當事人應立即向實驗室主管報告,並留存書面紀錄備查。
3. 對疑似遭受感染人員進行必要之處置,經檢驗或症狀觀察確認已遭受感染時,應對其進行醫學治療。
4. 實驗室主管應向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報告。
5. 設置單位疑似有實驗室人員感染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6. 主管機關得要求設置單位回報實驗室感染事件之處理及改善措施。
(三)高度危害:
1. 當事人應立即依設置單位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為必要之處理。
2. 當事人應立即向實驗室主管報告,並留存書面紀錄備查。
3. 對疑似遭受感染人員進行必要之處置,經檢驗或症狀觀察確認已遭受感染時,應對其進行醫學治療。
4. 實驗室主管應立即向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報告。
5. 設置單位應於24 小時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並填具「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通報單」或登入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資訊系統通報。
6. 中央主管機關得統籌指揮相關機關配合處理。
7. 設置單位應回報中央主管機關有關意外事件之處理及改善措施。
詳細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通報處理流程」請參閱附件。
生物醫學科技研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