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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新修正「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及「衛生福利部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敬請依規定辦理。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送新修正「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及「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各乙份,敬請依規定辦理。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及「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請參閱附件
 
說明:
 
一、原「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管理辦法」業於103年3月11日經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為旨揭辦法。新修正辦法與原辦法主要差異如下:
(一)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我國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皆賦予查核及監督等權責。
(二)設置單位應對第一級危險群微生物及其他非生物毒素之衍生物等感染性生物材料,建立適當管理機制。
(三)設置單位對於第三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管制性生物毒素發現有異常事件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四)已明訂運送感染性生物材料,應符合疾病管制署訂定之三層包裝規定。
(五)使用第一級及第二級危險群微生物之實驗室工作人員,其血清檢體及保存期限,由設置單位生物安全會自行訂定。
(六)實驗室新進人員應接受實驗室生物安全課程至少8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應取得實驗室生物安全持續教育至少4小時。
 
二、有關「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主要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規定,針對感染性生物材料管制對象與運輸包裝、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要求,以及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與處置等進行規範。
 
三、旨揭辦法及要點內容,請轉知所轄屬單位逕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瀏覽參閱(網頁:專業版首頁>通報與檢驗>檢驗資訊>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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