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新修訂「生物材料輸出(入)審查分工表」及「生物材 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之簽審通關申請規定」,請依規定辦理。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送新修訂「生物材料輸出(入)審查分工表」及「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之簽審通關申請規定」,敬請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為利設置單位申辦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之輸出(入)作業,特修訂旨揭分工表及規定。請逕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路徑:疾病管制署首頁(專業版)>出入境健康管理>國際檢疫>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下載瀏覽。
二、疾病管制署重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者,將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避免感染性生物材料於運輸途中發生洩漏意外,有關其包裝及標示請遵照本署「感染性生物材料或臨床檢體運輸包裝規定」【路徑:本署首頁(專業版)>檢驗資訊>生物安全】及世界衛生組織(WHO)「感染性物質運輸規範指引2013-2014」【路徑:本署首頁(專業版) >檢驗資訊>生物安全>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生物材料輸出(入)審查分工表」及「生物材料及臨床檢體輸出(入)之簽審通關申請規定」,請見附件檔案。
生物醫學科技研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