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新修訂「生物安全第三等級暨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啟用及關閉規定」(如附件),敬請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原101年8月20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10500403號函之「生物安全第三等級以上實驗室啟用及關閉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為完善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機制,將使用人類或人畜共通病原體進行動物實驗之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ABSL-3)實驗室納入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及啟用審議對象,爰修訂旨揭規定。請逕至本局全球資訊網(網址:首頁(專業版)>通報與檢驗類>檢驗資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