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處理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準則」1份,請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送「處理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準則」1份,請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該局102年6月10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20500306號函辦理。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已於102年6月7日更名為「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爰101年12月26日公布之「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準則」配合修訂為旨揭準則,並已公布於該局網站(http://www.cdc.gov.tw/>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5類法定傳染病>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處理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準則」請見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