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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人體研究-計畫主持人申請資格

人體試驗/人體研究相關法規-計畫主持人申請資格

試驗主持人/相關人員資格及人體試驗相關訓練學分數如下表,於送審前即應具下列資格,不符者恕無法受理。

 

類別

身分

試驗主持人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

  1. 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2. 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3. 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非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藥品研究

  1. 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2. 最近三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九小時以上。

 

其他研究

  1. 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2. 放射科、藥劑部、檢驗科等臨床醫療科組長以上,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3. 醫療相關行政及研究單位,具專員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4. 護理研究:
  5. 副護理長(含)以上職務。
  6. 具碩士學歷(含)以上。
  7. 具N3證書且為大學(含)以上學歷者。
  8. 學生論文:試驗主持人應為其指導教授,學生列為研究人員。

上述條件擇一,且最近三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九小時以上。

 

 

類別

身分

協同主持人、研究人員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

最近三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九小時以上(協同主持人)

最近三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研究人員)

非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藥品研究

最近三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

其他研究

最近三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

 

參考資料:

1.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4年01月06日公布、民國99年07月19日修正「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2.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8年12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80263557號公告「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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